銷售植物時的法律|品種法·植物防疫法·華盛頓公約·外來物種法的要點
植物銷售無需營業許可,但登記品種的繁殖需取得育成者同意和「登記品種」標示(品種法),進口植株需檢驗證明書及進口檢驗,禁止帶土(植物防疫法),仙人掌·蘭花·多肉植物大多為華盛頓公約登記種,特定外來物種禁售。依農水省·植物防疫所·經產省·環境省一次資訊整理(確認日期2026年9月10日)。
要點總結
植物銷售無需營業許可,但登記品種的繁殖需取得育成者同意和「登記品種」標示(品種法),進口植株需檢驗證明書及進口檢驗,禁止帶土(植物防疫法),仙人掌·蘭花·多肉植物大多為華盛頓公約登記種,特定外來物種禁售。依農水省·植物防疫所·經產省·環境省一次資訊整理(確認日期2026年9月10日)。
相關品種
個人或小規模生產者銷售植物時的相關法律,大致分為「品種權利(品種法)」「病害蟲入侵防止(植物防疫法)」「瀕危物種國際貿易(華盛頓公約)」「外來物種擴散防止(外來物種法)」四大類。與動物不同,植物銷售不存在「動物飼養業」那樣的登記制度。取而代之,品種及進口路徑的義務落在銷售者身上。本文以農林水產省·植物防疫所·經濟產業省·環境省公開的一次資訊為基礎整理(各資訊確認日期:2026年9月10日)。
結論
- 植物銷售本身無需營業許可或登記。但若要繁殖並銷售「登記品種」,需取得育成者同意,登記品種的種苗必須標示為「登記品種」(品種法)。
- 從海外進口植物時,不論數量或用途,均需附上出口國政府機關發行的檢驗證明書(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並接受植物防疫所的進口檢驗。帶土植物全面禁止進口(植物防疫法)。
- 仙人掌科·蘭科·多肉植物大多(大戟屬·蘆薈屬等)、蘇鐵類、食蟲植物部份為華盛頓公約附件所列物種,進口時需出口國許可書等。僅在國內買賣無需條約程序(華盛頓公約)。
- 被指定為特定外來物種的植物(毒芹·空心蓮子草·福寧草·大藻·米草等),原則禁止栽培·保管·運搬·銷售·贈與(外來物種法)。
- GrowerDirect的生產者認證是營運方確認栽培·繁殖實績及栽培環境。登記品種的許可及進口檢疫需由生產者本人負責辦理。
1. 品種法:登記品種的繁殖·銷售·標示
登記品種是什麼
品種法是保護新育成品種的法律,透過「品種登記」發生育成者權。無育成者同意,不得繁殖該品種的種苗(種子·苗·插穗·分株等)後銷售或贈與。未登記的一般品種或在來種不受此限。
自身經營的品種是否為登記品種,可在農林水產省品種登記資料庫查詢品種名確認。若園藝品種名帶有「®」或「PVP」標示,很可能是登記品種,務必確認。
需取得許可的行為
- 繁殖登記品種(插枝·分株·實生·組織培養等)並銷售或贈與
- 將登記品種的收穫物或種苗,出口至權利人指定國家以外,或在指定地域以外栽培(令和2年修正新增)
正規購買的登記品種植株,若未繁殖而直接贈與,原則上不受育成者權約束(權利消盡)。但令和8年(2026年)修正明確化,「為出口目的的保管」及「海外贈與後的逆進口種苗」受育成者權約束。
標示義務
銷售或贈與登記品種種苗時,必須標示「登記品種」文字,或「品種登記」文字與登記編號,或PVP商標。若有海外出口限制或栽培地域限制的品種,也須標示其旨。未標示屬罰款對象(現行10萬圓以下。令和8年修正提高至20萬圓以下,施行日為令和8年12月1日)。
出品頁面應準確寫下品種名,若為登記品種應明記「登記品種(品種登記第○○號)」。
罰則
育成者權侵害可受10年以下懲役或1000萬圓以下罰金。即使知悉種苗將被持出海外仍贈與,亦適用此罰則。二手市集的無許可銷售曾遭查處,「因為是個人」「因為數量少」等理由不受豁免。
令和2年修正與令和8年修正要點
| 修正 | 施行日 | 內容 |
|---|---|---|
| 令和2年修正 | 2021年4月1日 | 海外出口限制·栽培地域指定的特例、登記品種標示義務 |
| 令和2年修正 | 2022年4月1日 | 農業者自家繁殖也納入育成者權許可制 |
| 令和8年修正 | 2026年12月1日(部分為公佈日) | 育成者權存續期間延長10年(25年→35年、永年性植物30年→40年)、申請中品種的出口差止、出口目的保管·逆進口·租賃權利擴大、名稱使用義務違反罰款調高 |
資料來源:農林水產省「品種法修正」(https://www.maff.go.jp/j/shokusan/syubyouhou/)、同「品種法部分修正法律概要」(令和2年·令和8年)。確認日期:2026年9月10日。
2. 植物防疫法:進口植物的檢疫
進口需檢驗證明書與進口檢驗
從海外攜帶植物進入日本時,無論貨物·手提行李或國際郵件,不分數量或用途,均需附上出口國政府機關發行的檢驗證明書(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並接受植物防疫所進口檢驗。無檢驗證明書的植物將遭廢棄處分,未經檢驗進口者可能被判3年以下拘禁或最高300萬圓罰金。
全面禁止進口的物品
- 土壤、帶土植物
- 危害植物的檢疫病蟲
- 按病蟲發生國·地域與植物組合分別指定的進口禁止品(各品目可在植物防疫所「進口條件資料庫」確認)
從海外生產者取得植株時,應請對方完全去除用土後寄送,並同梱或貼附檢驗證明書,外包裝須標記「植物在內」「Plant」等字樣。植物僅可透過小包郵件·小形包裝物進口,收到的郵件外包裝若無「植物檢查合格證印」應勿開封,改聯絡植物防疫所。
銷售者應確認的事項
銷售進口植株的生產者應能說明該植株已於進口時接受檢驗。植物防疫所呼籲購買者在購買前確認於二手市集·線上商店銷售的植物是否受植物防疫法規範。
資料來源:植物防疫所「植物從海外帶入日本時的規範」(https://www.maff.go.jp/pps/j/introduction/japanese.html)、同「郵件」(https://www.maff.go.jp/pps/j/trip/yubin/yubin.html)。確認日期:2026年9月10日。
3. 華盛頓公約(CITES):附件列名物種的進口
附件與程序
華盛頓公約規制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的條約。規制對象物種分為附件I(原則禁止商業目的國際貿易)、附件II(有出口國許可書即可交易)、附件III,均以學名記載。
進口至日本需出口國CITES管理當局發行的出口許可書等,部分物種需經濟產業大臣的進口承認書(附件I)或事前確認書。即使附件I植物,若為人工繁殖的雜交種則作為附件II處理,人工繁殖株帶有「A」等出處記號。
園藝相關的植物
仙人掌科全種·蘭科全種·蘇鐵類(蘇鐵科·澤米葉科)·大戟屬多肉種·蘆薈屬(蘆薈·韋拉除外)·帝王花屬·仙客來屬·豬籠草屬(尼彭西斯)·捕蠅草(迪歐尼亞)·薩拉塞尼亞屬部份等被列於附件中。龍舌蘭屬則僅帕爾維弗洛拉龍舌蘭(附件I)與笹之雪(龍舌蘭·維多利亞皇后種,附件II)兩種被列名。自身所經營物種是否符合,可在經濟產業省公開的附件植物名單或CITES事務局資料庫「Species+」查詢學名確認。若未列於附件無需條約程序,但稅關要求在發票上標明學名及人工繁殖旨。
國內交易無需程序
華盛頓公約規制國際貿易,在國內僅買賣人工繁殖株無需條約程序。但若進口再銷售,應向供應商確認進口時是否依法辦理程序,以負起對購買者的說明責任。
資料來源:經濟產業省「華盛頓公約規制貨物進口承認程序」(https://www.meti.go.jp/policy/external_economy/trade_control/02_exandim/06_washington/cites_im.html)、同「華盛頓公約規制物種查詢方式」(https://www.meti.go.jp/policy/external_economy/trade_control/02_exandim/06_washington/cites_search.html)。確認日期:2026年9月10日。
4. 外來物種法:特定外來物種的植物
被指定為特定外來物種的植物,原則禁止飼養·栽培·保管·運搬·銷售·贈與。植物中,作為水草流通的福寧草·空心蓮子草·巴西雙花水翅·大藻·米草·青萍·歐洲水獐毛·柳葉馬尾·陸生的毒芹·大黍·鼠尾粟·野胡瓜等被指定。多數為莖·根等個體全體受規制。
從事水草或濕地植物的生產者應確認進口植株中無特定外來物種混雜(尤其浮草·挺水植物)。指定物種最新名單可在環境省網頁確認。
資料來源:環境省「特定外來物種等名單」(https://www.env.go.jp/nature/intro/2outline/list.html)。確認日期:2026年9月10日。
5. 其他與銷售者相關的法律
- 物種保護法:被指定為國內稀有野生動植物的植物(野生蘭部份等)的贈與或銷售受規制。無許可採集國內野生植物販售,可能觸犯物種保護法、自然公園法或森林法(森林盜竊)。若經營海外現地球(進口野生採集株),應能說明進口時已經過檢疫與華盛頓公約程序。
- 特定商交易法:反覆持續進行遠距銷售者作為事業者,須標示姓名(名稱)·住址·電話號碼等。GrowerDirect可在生產者檔案刊載事業者資訊。
- 景品表示法:「必定發根」「永不染病」等無根據的斷定表示可能構成優良誤認。
- 農藥管制法·肥料法:與植株一同小分包銷售藥劑或肥料時,受登記·標示規制。
在GrowerDirect銷售時的確認清單
- 品種名是否正確。若為登記品種,出品文是否寫下「登記品種」標示與登記編號
- 若繁殖登記品種銷售,是否已取得育成者同意
- 進口植株是否已接受進口檢驗。是否為帶土進口的植株
- 華盛頓公約附件列名物種是否從可確認進口時許可書等的供應商進口
- 是否為特定外來物種或國內稀有野生動植物
- 出品文是否寫下「必定」「絕對」等無根據的斷定
法律會修正。本文內容以確認日期時點為準,判斷困難時應向農林水產省·植物防疫所·經濟產業省·環境省窗口或專家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