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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GrowerDirect编辑部

销售植物时的法律|《种苗法》《植物检疫法》《华盛顿公约》《外来入侵物种法》要点

植物的销售无需营业许可,但增殖注册品种需获得育成者权者的许可并标注"注册品种"(《种苗法》),进口株需要检疫证明书和进口检疫,土壤铺装株被禁止进口(《植物检疫法》),仙人掌、兰花、多肉植物大多为华盛顿公约列名种,特定外来入侵物种禁止销售。根据农水省、植物检疫所、经产省、环境省的一级信息整理(确认日期2026年9月10日)。

要点总结

植物的销售无需营业许可,但增殖注册品种需获得育成者权者的许可并标注"注册品种"(《种苗法》),进口株需要检疫证明书和进口检疫,土壤铺装株被禁止进口(《植物检疫法》),仙人掌、兰花、多肉植物大多为华盛顿公约列名种,特定外来入侵物种禁止销售。根据农水省、植物检疫所、经产省、环境省的一级信息整理(确认日期2026年9月10日)。

相关品种

当个人或小型生产者销售植物时,相关法律主要分为四类:"品种权利(《种苗法》)""病害虫防控(《植物检疫法》)""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管理(华盛顿公约)""外来物种扩散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法》)"。与动物不同,植物销售无需像"动物饲养业许可"那样的登记制度。相反,销售者在品种和进口渠道上承担相应义务。本文基于日本农林水产省、植物检疫所、经济产业省、环境省公开的一级信息整理(各信息确认日期:2026年9月10日)。

结论

  • 植物销售本身不需要营业许可或登记。但若要增殖并销售"注册品种",需要获得育成者权者的许可,注册品种的种苗必须标注"注册品种"(《种苗法》)。
  • 从海外进口植物时,无论数量或用途,都需附带出口国政府机构发行的检疫证明书(植物检疫证书),并接受植物检疫所的进口检疫。土壤或带土植物全面禁止进口(《植物检疫法》)。
  • 仙人掌科、兰花科、大部分多肉植物(大戟属、芦荟属等)、苏铁类、食虫植物的一部分被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进口时需提交出口国许可证等。仅在国内买卖则无需公约相关手续。
  • 被指定为特定外来入侵物种的植物(大金鸡菊、水虱草、凤眼莲、意大利水草、美洲水向日葵等)禁止栽培、保管、运输、销售、转让(《外来入侵物种法》)。
  • GrowerDirect的生产者认证是由运营方确认栽培、增殖的实绩和栽培环境。注册品种的许可和进口时的检疫由生产者自身负责。

1. 《种苗法》:注册品种的增殖、销售、标注

注册品种是什么

《种苗法》是保护新育成品种的法律,通过"品种登记"予以保护。注册品种产生育成者权,未经权利者许可,不得增殖该品种的种苗(种子、苗木、插穗、分株等)进行销售或转让。未登记的一般品种或地方品种不受此限制。

可以在农林水产省品种登记数据库中搜索品种名称,确认自己所处理的品种是否为注册品种。如果园艺品种名称带有"®"或"PVP"标记,很可能是注册品种,务必确认。

需要许可的行为

  • 对注册品种进行增殖(扦插、分株、实生、组织培养等)并进行销售、转让
  • 将注册品种的收获物或种苗出口至权利者指定以外的国家,或在权利者指定地区以外进行栽培(令和2年改正新增)

正规购入的注册品种株,如果仅作转让不进行增殖,原则上不受育成者权的制约(权利穷尽)。但令和8年(2026年)的改正明确了对"以出口为目的的保管"和"海外转让的种苗的逆向进口"适用育成者权。

标注义务

销售或转让注册品种种苗时,需要标注"注册品种"字样、或"品种登记"字样与登记号、或PVP标记。对有海外出口限制或栽培地区限制的品种,也需标注该事项。不标注将面临罚款(现行10万日元以下。令和8年改正将提升至20万日元以下,施行日期为令和8年12月1日)。

出品页面应准确写明品种名,若为注册品种则应注明"注册品种(品种登记第○○号)"。

罚则

育成者权侵害可能面临10年以下监禁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明知种苗被运出国外而进行转让也属此情形。二手交易网站上的无许可销售案例已有报道,"因为是个人""因为量少"等理由不能免责。

令和2年改正与令和8年改正要点

改正施行日内容
令和2年改正2021年4月1日海外出口限制、栽培地区指定的特例,登记品种标注义务
令和2年改正2022年4月1日农民自家增殖也需育成者权者许可
令和8年改正2026年12月1日(部分为公布日)育成者权存续期间延长10年(25年→35年,多年生植物30年→40年),出愿中品种的出口禁止,出口目的的保管、逆向进口、租赁的权利扩大,名称使用义务违反罚款提升

出处:农林水产省"《种苗法》的改正"(https://www.maff.go.jp/j/shokusan/syubyouhou/)、同"《种苗法》部分改正法的概要"(令和2年、令和8年)。确认日:2026年9月10日。


2. 《植物检疫法》:进口植物的检疫

进口需要检疫证书和进口检疫

从海外将植物运入日本时,无论通过货物、手提行李还是国际邮件,无论数量或用途,都需附带出口国政府机构签发的检疫证明书(植物检疫证书),并接受植物检疫所的进口检疫。没有检疫证书的植物将被销毁处理,未经检疫进口属违法行为,可能面临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全面禁止进口的物品

  • 土壤、带土植物
  • 对植物有害的检疫病虫害
  • 根据发生国、地区与植物的组合个别指定的进口禁止品(需通过植物检疫所"进口条件相关数据库"逐项确认)

从海外生产者订购株苗时,需要完全去除用土,检疫证明书随同或贴于外包装,外包装需标注"内含植物""Plant"等字样。植物仅可通过小包邮件或小型包装物进口,收到的邮件外包装如无"植物等检疫合格证印",不得开封,需联系植物检疫所。

销售者应确认的事项

销售进口株的生产者需能说明该株系进口时接受检疫的株。植物检疫所呼吁消费者在二手交易网站、通商网站购买植物前,先确认是否受《植物检疫法》规制。

出处:植物检疫所"植物从海外运入日本时的规制"(https://www.maff.go.jp/pps/j/introduction/japanese.html)、同"邮件物品"(https://www.maff.go.jp/pps/j/trip/yubin/yubin.html)。确认日:2026年9月10日。


3. 华盛顿公约(CITES):附录列名种的进口

附录与手续

华盛顿公约规制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规制对象种分为附录I(原则上禁止以商业目的进行国际贸易)、附录II(有出口国许可证可进行贸易)、附录III,按学名记载。

向日本进口需出口国CITES主管当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等,部分种类还需经济产业大臣签发的进口承认证(附录I)或事前确认书。即使是附录I的植物,人工繁殖的杂交种也按附录II处理,人工繁殖株带有"A"等出处标记。

园艺中相关的植物

仙人掌科全种、兰花科全种、苏铁类(苏铁科、泽米叶科)、大戟属多肉种、芦荟属(芦荟·维拉除外)、卷叶南洋杉属、仙客来属、猪笼草属(瓶子草)、苍蝇捕虫草(二重唇紫堇)、萨拉塞尼亚属的部分等被列入附录。在龙舌兰属中,仅帕尔维弗罗拉龙舌兰(附录I)和笹之雪(维多利亚王龙舌兰,附录II)两种被列入。可通过经济产业省公开的附录植物名单或CITES秘书处数据库"Species+"搜索学名确认自己处理的种是否被列入。如未列入附录,则无需公约相关手续,但税关可能要求在发票上注明学名和人工繁殖信息。

国内贸易无需手续

华盛顿公约规制国际贸易,仅在国内买卖人工繁殖株无需公约相关手续。但若进口株代购后销售,需向供应商确认进口时是否合法完成手续,这对购买者的说明责任很重要。

出处:经济产业省"华盛顿公约规制货物的进口承认手续"(https://www.meti.go.jp/policy/external_economy/trade_control/02_exandim/06_washington/cites_im.html)、同"华盛顿公约规制种的查找方法"(https://www.meti.go.jp/policy/external_economy/trade_control/02_exandim/06_washington/cites_search.html)。确认日:2026年9月10日。


4. 《外来入侵物种法》:特定外来入侵物种的植物

被指定为特定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原则上禁止饲养、栽培、保管、运输、销售、转让。植物方面,作为水草流通的凤眼莲、水虱草、巴西当归叶、意大利水草、美洲水向日葵、水蕨·克里斯塔塔,以及陆生的大金鸡菊、高山毛莨、金钮扣等被指定。大多数整株(包括茎和根)都是规制对象。

经营水草或湿地植物的生产者需确认进口的株苗中不含特定外来入侵物种(尤其浮水植物、挺水植物)。指定种的最新名单可在环境省网页确认。

出处:环境省"特定外来入侵物种等名单"(https://www.env.go.jp/nature/intro/2outline/list.html)。确认日:2026年9月10日。


5. 其他与销售者相关的法律

  • 《种的保存法》:被指定为国内稀有野生动植物种的植物(野生兰花的一部分等)转让或销售受规制。无许可采集国内野生植物进行销售的行为,除触犯《种的保存法》外,还可能违反《自然公园法》或《森林法》(森林盗伐)。经营海外野生采集进口株时,需能说明该株经过进口时的检疫和华盛顿公约手续。
  • 《特定商业交易法》:反复持续进行邮购业务的需作为事业者,显示姓名(名称)、住址、电话号码等。GrowerDirect允许生产者在个人资料中披露事业者信息。
  • 《不当竞争防止法》:"必然生根""不易得病"等不实绝对表述可能构成优良误认。
  • 《农药管理法》《肥料法》:与株苗一起小包装销售药剂或肥料时,有登记和标注规制。

在GrowerDirect销售时的确认清单

  1. 品种名称是否准确。若为注册品种,出品文是否写明"注册品种"和登记号
  2. 若增殖并销售注册品种,是否已获得育成者权者许可
  3. 进口株是否为接受进口检疫的株。是否为带土进口的株
  4. 华盛顿公约附录列名种是否从有进口许可证等记录的供应商处获得
  5. 是否为特定外来入侵物种或国内稀有野生动植物种
  6. 出品文是否存在"必然""绝对"等无根据的绝对表述

法规会改正。本文内容为确认日期时点的内容,判断困难时请向农林水产省、植物检疫所、经济产业省、环境省或专家咨询。

相关页面:识别值得信赖的生产者的方法植物销售网站的选择方法(对比)生产者认证流程关于手续费交易纠纷防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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